项目扶持政策及作用
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的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等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助。
1.对企业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2017年度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5%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参加市商务委组织的以境外投资为主的市场考察、经贸交流活动,在现场签约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2017年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10%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按照2017年实际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10%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补助。
1.企业2017年度新签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对其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咨询、项目勘察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文书翻译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以及为获得境外工程项目而从银行取得保函所产生的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5%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对其2017年度发生的为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等,给予不超过20%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为降低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按省商务厅对其2017年实际缴纳保费支持的余额,我市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保费总额30%的补助,其中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20%,单个项目取得市级财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享受各级财政支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
(四)走出去相关经贸活动。
企业参加市商务委赴境外组织的以境外投资为主的市场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对每个中方企业出访费用(指出访团费或往返机票费)给予定额补助。
定额资助标准:出访除香港、澳门以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每个国家(或地区)4000元/家,最高限额3国(地区)1.2万元/家;出访大洋洲每个国家7000元/家,最高限额3国2.1万元/家;出访欧洲、北美每个国家1万元/家,最高限额3国3万元/家;出访非洲、拉美每个国家1.2万元/家,最高限额3国3.6万元/家。原则上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出访团费或往返机票费的50%,已获得中央、省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申报主要条件
一、支持对象
“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资格;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 支持对象所申报业务纳入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范围,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向政府部门报送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统计数据等义务。
申请“走出去”相关经贸活动项目的企业仅需满足上述第1、3点。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指2017年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时间为准),且已完成境外注册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的境外投资企业;以及2017年有实际投资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业园)、境外商贸平台,其中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是指我市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要求合作区已合法取得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合作区已开展或正在开展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已规划或已有企业入驻);境外商贸平台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商品展销中心,并列入广东省商务厅公布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培育项目名单中的项目;
(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2017年度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绩的。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2017年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允许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实绩的。
三、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境外项目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职责;
(二)在企业(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三)境外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地产权隶属关系;
(四)按规定到我驻外(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申报时间
一年一批,8-9月份。
受理/审批部门
广州市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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