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2019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9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专题一  技术改造

专题二  创新应用

方向一  广州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方向二  先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直投

方向三  军工研发合同补助

专题三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与新业态

方向一  软件服务业与芯片产品流片补助

方向二  高端生产性服务业补助

方向三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补助

方向四  人工智能产业直投

专题四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方向一  融资租赁业务补助

方向二  担保费补助

方向三  首次融资贴息

方向四  高成长企业贷款贴息

专题五  产业园区建设

方向一  价值创新园区建设补助

方向二  试点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建设补助

相关文件

  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专题一  技术改造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7号)的要求,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快提升我市工业高端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

一、支持内容

一是支持工业企业积极优化产品结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实现提质增效、绿色生产,扩大产品规模、提升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力,实现节能和清洁生产改造,创建绿色工厂,提高装备水平和企业智能化程度,提升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是支持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计算及存储、人工智能硬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业和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关键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补助类项目

1.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3.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项目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时间须在201711日~2018930日内;

5.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当年投资超过500万元,或者当年投资不达500万元而计划总投资达到500万元的跨年度投资项目)须纳入市工业和技改投资统计。该类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广州市统计数据采集平台上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206-2),在表格08建设性质中须选第23567项的其中一项,09项目类别中须选第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6.申报补助的项目设备总投资额须在15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7.未完工项目应在201912月底前建成,截止20181031日项目设备投资进度不低于30%或形象进度不低于50%

8.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清洁生产、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2017年升级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二)直接股权投资类项目

1.申报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申报直接股权投资的项目应包含一个在建的技改项目。

三、支持方式

本专题项目资金采用补助、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报。

(一)对确定支持的补助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确定支持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参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扶持,本专题直投资金投资额度最低500万元,最高1亿元,总投资额不超过入股前企业净资产的50%,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退出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同期国债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满5年后退出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四、申报材料

()补助类项目按照以下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材料清单列出的顺序装订成册(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书脊须打印年份、专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并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材料一式2份,纸质扫描版1份。

材料清单如下:

1.封面(见技术改造专题附件1

2.申报承诺书(见技术改造专题附件2

3.项目申请表(见技术改造专题附件3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见技术改造专题附件4,附相应工程建设预付款证明文件、主要设备购买发票等);

5.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书)(参考提纲见技术改造专题附件5)。

6.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文件材料,已完工项目须提供完工评价证明材料完工评价参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工信函〔2017年〕293号);

3报送统计数据的佐证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206-2;

4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出具的2017年度、201819月上缴税收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162017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201819财务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6符合优先支持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直接股权投资类项目按照以下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1.按照本专题补助类项目的材料要求编制本单位正在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材料。

2.按照本专题附件7《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材料》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针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企业投资方案。

3.以上两部分材料分别装订成册。

 




专题二  创新应用

本专题鼓励我市企业将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装备制造业水平,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方向一  广州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一、支持内容

  支持广州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产品须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条件:

1、按国家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口服固体制剂品种;

2、率先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其他化学药制剂品种。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材料一式2份,纸质扫描版1份。材料清单如下:

  (一)广州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批准件。



方向二  先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直投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将自主研发、与他人合作研发或从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创新成果的中试、样机试制和量产,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转化创新成果。
    
优先支持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工信部科[2017]251号)中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应拥有核心技术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属首次转化或有重大创新突破。

(三)申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四)截至20181031日,项目应已完成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项目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例应不少于30%,流动资金所占比例应少于30%

(五)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支持方式

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扶持。产业直投资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且总投资额不超过入股前企业净资产的50%,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投资退出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同期国债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满5年后退出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方向三  军工研发合同补助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提高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水平,促进军工科技成果转化和地方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合同项目顺利执行的科技力量、资金能力等条件,与相关军事单位签订了科研项目委托研发合同;拥有本领域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合同项目应对军民两用成果转换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已经获得过军工研发合同补助的项目合同不得重复申报。

(四)在201711日至20181031日期间内已完成的军工研发合同。申报军工研发合同补助的合同种类与范围:

1.一类合同:来源于军委装备发展部相关部门的武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原总装备部预先研究管理中心下达的军口973项目合同或批复;

2.二类合同:来源于军委其它部委(原总参、原总后等)总部机关相关部门,军兵种、武警总部机关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研制合同或批复;

3.三类合同:来源于军兵种、各大战区、武警部队签订的科研合同;

4.四类合同:为任务型号配套与军工集团签订的科研合同,需要有军方型号配套任务批件(含配套单位名单),仅有合同或军代室证明的不在补助范围内;

5.超出以上四类合同范围的订购合同、生产合同等非科研合同不在补助范围内;

6.申报军工研发合同补助的单个合同金额应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军工研发合同,补助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专题三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与新业态

支持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研发能力建设,提高新产品新服务供给能力;支持各企业结合重点行业发展和生产性服务等领域需求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创新应用,促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支持先进制造技术、知识、经验、能力的软件化应用和平台化共享,打造资源富集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生态;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支持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生产、生活领域提质增效。

 

方向一  软件服务业与芯片产品流片补助

一、支持内容

(一)软件服务业

支持操作系统、工业软件、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交通、通信、教育、医疗、金融保险、ERP管理等应用软件研发;支持互联网在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开展软件服务项目研发;支持互动娱乐、新传媒、地理遥感等信息服务项目研发。

(二)芯片产品流片

支持高性能通用芯片(CPUDSP、存储器)FPGA,高性能信息安全芯片,通信设备、工业装备、物联网、数字家庭、医疗和汽车电子、显示驱动和触控、北斗卫星导航等领域芯片产品流片。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项目建设期在201711日至20181031日期间,并已完工。

(三)在规定建设期内,项目开展软件服务研发费用(不含基建)或芯片产品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加工费)不低于3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

(四)在规定建设期内,项目新增知识产权成果及证书(软件服务项目需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芯片产品流片项目需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

三、支持方式

本方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分别按照不超过软件服务研发费用30%或不超过芯片产品流片费用30%的标准予以补助, 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方向二  高端生产性服务业补助

一、支持内容

(一)服务型制造。支持制造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信息增值服务、智能共享服务、代运营服务等新模式向服务型制造延伸的新建、扩建、优化提升类项目。

(二)工业电子商务。支持制造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开展网上统一采购平台、网上营销平台、行业一体化服务电子商务垂直平台新建、扩建、优化提升类项目。

(三)工业设计。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新建、扩建、优化提升类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建设期在201711日至20181031日期间,并已完工。

(四)项目投入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

本专题项目资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方向三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补助

一、支持内容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围绕提升数据采集、边缘计算、设备连接、平台开发、数据管理、应用开发、生产资源协同共享等能力,开展满足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需求的新建、续建、优化提升类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在201711日至20181031日期间建设,并已完工。

(四)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

三、支持方式

本方向项目资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方向四  人工智能产业直投

一、支持内容

以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方向,以培育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为重点,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工智能企业发展壮大。

核心技术包括:深度学习、数据引擎与数据分析、智能感知、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交互、数据标签与标注、虚拟现实智能建模、自然语言处理、跨媒体感知分析、自主无人智能技术等。

重点支持领域:智能制造、智能安防、智能医疗、智能教育、智能交通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应拥有核心技术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已有成功的应用案例。

(三)申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四)截至20181031日,项目应已完成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五)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支持方式

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扶持。产业直投资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且总投资额不超过入股前企业净资产的50%,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投资退出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同期国债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满5年后退出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专题四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字〔2017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69号)要求,为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出台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资金申请专题。

一、支持内容

(一)方向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升级换代,推进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产业层次和科研水平。 

(二)方向二: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获得银行贷款,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率。

(三)方向三: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加快发展。

(四)方向四:支持处于高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借助银行贷款,提升技术水平,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环境,降低企业发展中融资成本。

二、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要求

1. 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2. 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对纳入三个一批企业库的企业优先支持。

3.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推荐部门应加强审核,同时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四个方向的个性条件要求:


方向一  融资租赁业务补助

1. 201811日到2018930日期间,正在利用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升级换代且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的中小微企业予以补助。

2. 融资租赁项目合同。(复印件)

3. 标的物证明:对于直租项目,须提供设备购买发票,交付确认凭证等文件;对于售后回租项目,须提供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方付款到账的银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合作融资租赁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含营业执照、外资批准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

 

方向二  担保费补助

1.  201811日到2018930日期间,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取得银行贷款(以到款日计算),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实际到帐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笔)。

2. 合作担保机构条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 企业与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担保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 企业支付担保费(保证保险费)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在内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5. 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方向三  首次融资贴息

1. 申报单位在201811日至2018930日期间,首次获得银行贷款。

2. 201811—2018930日期间企业获得成立以来的首次融资的有效证明(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记录为准);

3. 201811—2018930日期间,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 已支付利息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201811—2018930日);


方向四  高成长企业贷款贴息

1. 201811日到2018930日期间,存在银行贷款的企业。

2.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被认定为省高成长企业的;

2)已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成功挂牌的;

3)纳入我委三个一批企业库。

3. 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挂牌或被认定为省重点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有效证明。

4. 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贷款的有效证明。

5. 已支付利息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201811—2018930日)。

6. 企业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时间在201711日到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内。

 

三、支持方式

本专题采用补助、贴息两种方式:

1. 对符合融资租赁、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企业融资租赁费用、担保费(保证保险费)按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贷款金额按一定比例确定贴息额度,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专题五  产业园区建设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IAB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穗府[201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价值创新园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5号)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工作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工信[2018]5号)的有关要求,支持价值创新园区建设和试点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推进我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方向一  价值创新园区建设补助

一、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价值创新园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本文所述价值创新园区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价值创新园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5号)确定的10个价值创新园区。

本文所述公共服务平台指龙头骨干企业在价值创新园区或在建价值创新园临时过渡区范围内出资建设,并面向园区内企业开放的平台,包括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平台和检测服务平台。

本文所述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指园区建设投资主体在价值创新园区范围内出资建设,并面向园区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园区招商展示中心、分布式能源设施(太阳能项目除外)、储能设施和环保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在价值创新园区已完成产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如涉及)片区策划。

(二)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报主体为价值创新园区的龙头骨干企业或园区建设投资主体。

龙头骨干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或发展方向符合所在价值创新园区主导产业;2.属于如下范围之一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2017年、2018年发布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17年、2018年联合发布为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17年、2018年发布为准),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以工信部2017年、2018年发布为准),独角兽企业(以2017年、2018年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或胡润研究院发布为准),央企,国内主板上市企业,或上述企业直接、间接参股的关联企业。

(四)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须位于价值创新园区或在建价值创新园临时过渡区范围内,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须位于价值创新园区范围内。

(五)申报项目对提升价值创新园区的产业集聚、产业创新、人才汇集、运营水平、整体综合承载能力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价值创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不超过20%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按201711日至20181031日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核定。


方向二  试点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建设补助

一、支持内容

支持纳入2018年广州市提质增效试点园区建设投资主体,按园区建设投资额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被纳入2018年广州市提质增效试点园区的建设投资主体。

(三)已开园运营(须符合下列条件:1.5家或以上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登记且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2.上述企业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总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产业园区按建设(包括建构筑物修建、建筑内外装修、园区环境提升等各项建设行为。其中,园区环境提升包括道路、地下管网、能源、环保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行为)总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单个园区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补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申报主体为园区建设投资主体。投资额按申报之日近三年(201611日至20181031日)的建设投资额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