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奖补资金 管理细则(试行)

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奖补资金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为规范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等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资金,是指用于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各相关工作项目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包括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绩效目标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的企业进行奖励;

2、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用于购置检测室必要设施设备仪器等的补助。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

通过实施奖补,力争使“三品一标”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三品一标”获证产品数量每年保持一定增幅,同时保证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在较高水平。

 

第三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  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自产的产品获得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或通过复审续展。

  (三)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于获得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后或通过复审换证后给予奖励。

1、获得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认证产品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二个开始,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单位最多合计奖励3个产品,最高奖励14万元。

2、通过绿色食品(农产品)复审续展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单位复审换证产品超过1个的,从第二个开始,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多合计奖励3个产品,最高奖励4万元。

3、如按以上标准当年资金预算规模不足,可列入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中给予奖补。

第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自产的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含水产品)认证或通过复审换证。

  (三)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后或通过复审换证后给予奖励。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认证产品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二个产品开始,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最多合计奖励3个产品,最高奖励8万元。

2、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审换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复审换证产品超过1个的,第二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

3、同一企业的同一农产品既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又获得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按获得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的奖励标准执行,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的合计奖励不得超过绿色食品认证奖励标准。

4、如按以上标准当年资金预算规模不足,可列入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中给予奖补。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本市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包括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

(二)申报条件

在本市区域内自产的农产品在农业农村部成功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

(三)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于成功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后给予申请人每个产品10万元的奖励。如按以上标准当年资金预算规模不足,可列入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中给予奖补。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建设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新建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新建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通过市农业农村局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奖补标准。对通过市农业农村局验收的申请人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如按以上标准当年资金预算规模不足,可列入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中给予奖补。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资金项目储备通知(申报指南);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表,经所在镇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盖章同意后,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筹集安排

项目奖补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当年项目储备规模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分配和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申报后,分批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复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审批,经批准后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对社会公众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奖补资金每年可分期接受申报,在专项资金规模内按标准进行奖励;如按标准当年资金预算规模不足的,可列入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中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奖补资金,可凭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申请相应的奖励,不需要进行项目验收。申报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建设奖补资金的项目,由镇区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表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奖补资金在市农业农村局补贴方案批准后,按照相关财政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建设奖补资金在市级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财政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各方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责任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开展绩效管理,自觉接受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部门和镇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等管理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企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日起生效,试行期2年。

2015年出台的《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