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

项目扶持政策及作用


支持方式为推广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财政资金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套、台、件分类原则参照广东省首台(套)要求。

(二)属于广东省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财政资金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套、台、件分类原则参照广东省首台(套)要求。

(三)属于广州市市级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产品的,财政资金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套、台、件分类原则参照广东省首台(套)要求。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3台、总成或核心部件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00件。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推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主要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二)2016年1月1日以来实现销售和量产并投保设备定制化综合险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通告》(工信部装〔2018〕47号) 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或《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含技术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到款额须占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装备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报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报单位拥有该装备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四)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1万元(含)以上。

(六)申报装备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


申报时间


2-3月份,每年1批。

目录征集时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