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项目扶持政策及作用


1.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75%比例扣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2.广州市高企及区部分项目补贴根据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状况进行;

3.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必须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若不做,后期税局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申报主要条件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仅适用委托或合作项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申报时间


每年5月31日前,最晚需与汇算清缴一起提交,每年申报1批次。


受理/审批部门


市科技局。